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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申请人有关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案例索引】
《杨建平、宿迁丰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2021)最高法执监3号】【争议焦点】
被限制高消费的当事人是否还有资格参与股权的司法竞拍?【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拍卖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执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回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本案中,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案涉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认定王涛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杨建平提出王涛作为另案被执行人参与案涉股权的竞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若王涛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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