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赖某某支付油费的行为能否当然导致其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交通运输法律关系。案件发生当天,原告赖某某向被告刘某发起同乘的意思表示,起初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搭载原告时并没有向原告表示要收取费用,而且中途原告提出再搭载案外人张某勇的时候被告刘某也没有拒绝,也没有收取原告和张某勇任何费用,原、被告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原告要去宜丰县人民法院办事,被告刘某只是无明确目的的和原告去玩,虽然中途被告刘某所驾驶车辆加油产生的200元油费是原告所付,但原告支付200元加油款的行为不当然转化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不能认为被告刘某用其所控制客车送原告去宜丰县转变为了有偿服务,上述行为不影响被告刘某搭载原告的行为是好意同乘,被告刘某好意搭载原告前往宜丰县是助人为乐的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精神的体现,对此应当予以肯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乎情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酌定原告应自行承担50%,被告刘某承担50%。
赖某某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乘车人承担车辆油费的行为不影响好意同乘的认定
案件索引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6民初1047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赖某某支付油费的行为能否当然导致其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交通运输法律关系。案件发生当天,原告赖某某向被告刘某发起同乘的意思表示,起初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搭载原告时并没有向原告表示要收取费用,而且中途原告提出再搭载案外人张某勇的时候被告刘某也没有拒绝,也没有收取原告和张某勇任何费用,原、被告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原告要去宜丰县人民法院办事,被告刘某只是无明确目的的和原告去玩,虽然中途被告刘某所驾驶车辆加油产生的200元油费是原告所付,但原告支付200元加油款的行为不当然转化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不能认为被告刘某用其所控制客车送原告去宜丰县转变为了有偿服务,上述行为不影响被告刘某搭载原告的行为是好意同乘,被告刘某好意搭载原告前往宜丰县是助人为乐的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精神的体现,对此应当予以肯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乎情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酌定原告应自行承担50%,被告刘某承担50%。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6日,原告赖某某向被告刘某发出搭乘的意愿,询问被告刘某是否愿意搭载其去宜丰县,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搭载也正好同原告一起去宜丰县玩,得到被告刘某同意后,原告搭乘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前往宜丰县人民法院办事。途中,原告提出再搭载案外人张某勇,被告刘某表示同意。路经加油站时,被告刘某驾驶车辆需要加油,收取了原告200元加油费。当日20时,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向对向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原告赖某某受伤、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24天,住院费用32372.03元。被告只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给原告。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刘某负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赖某某误工期为300日、护理期为105日、营养期为75日,后续医疗费为10000元。
法院裁判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赖某某支付油费的行为能否当然导致其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交通运输法律关系。案件发生当天,原告赖某某向被告刘某发起同乘的意思表示,起初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搭载原告时并没有向原告表示要收取费用,而且中途原告提出再搭载案外人张某勇的时候被告刘某也没有拒绝,也没有收取原告和张某勇任何费用,原、被告此行的主要目的是原告要去宜丰县人民法院办事,被告刘某只是无明确目的的和原告去玩,虽然中途被告刘某所驾驶车辆加油产生的200元油费是原告所付,但原告支付200元加油款的行为不当然转化原告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不能认为被告刘某用其所控制客车送原告去宜丰县转变为了有偿服务,上述行为不影响被告刘某搭载原告的行为是好意同乘,被告刘某好意搭载原告前往宜丰县是助人为乐的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精神的体现,对此应当予以肯定,原告的损失由被告刘某承担全部责任既不合法也不合乎情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酌定原告应自行承担50%,被告刘某承担50%。被告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故原告所受损失应优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5145.36元,该损失优先在保险责任限额10000元内予以赔偿,剩余85145.36元,原告承担50%即42572.68元,被告刘某承担50%即42572.68元,被告已付原告的2000元,可以冲抵,被告刘某还需给付原告40572.68元。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某某10000元;二、由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某某40572.68元;三、驳回原告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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