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无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侄子、侄女能否作为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丁某荣与原告丁某祥系叔侄关系,丁某荣生前无其他近亲属,未与村委会或其他个人、组织形成扶养关系,其与侄子丁某祥共同生活多年,由丁某祥赡养并处理了其丧葬事宜,故丁某祥与丁某荣之间已经建立起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叔侄建立起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丁某荣死亡时近80岁,其生前由丁某祥赡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双方不仅具有亲情关系,还形成了紧密的经济联系。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的要求,故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因丁某祥与丁某荣长期共同生活,丁某祥承担并履行了赡养丁某荣的义务,故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丁某祥应当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祥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原告丁某凤、丁某兰因非丁某荣近亲属,亦未对其进行赡养,故不属于赔偿权利人。

无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侄子、侄女能否作为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

丁某祥等诉吴某伟、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无近亲属被害人死亡赔偿权利主体的认定

案件索引
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7529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无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的,其侄子、侄女能否作为请求赔偿的权利主体。丁某荣与原告丁某祥系叔侄关系,丁某荣生前无其他近亲属,未与村委会或其他个人、组织形成扶养关系,其与侄子丁某祥共同生活多年,由丁某祥赡养并处理了其丧葬事宜,故丁某祥与丁某荣之间已经建立起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叔侄建立起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丁某荣死亡时近80岁,其生前由丁某祥赡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双方不仅具有亲情关系,还形成了紧密的经济联系。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的要求,故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因丁某祥与丁某荣长期共同生活,丁某祥承担并履行了赡养丁某荣的义务,故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丁某祥应当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祥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原告丁某凤、丁某兰因非丁某荣近亲属,亦未对其进行赡养,故不属于赔偿权利人。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4日,吴某伟驾驶重型长栅式货车行驶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丁某荣发生碰撞,事故致丁某荣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荣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伟驾驶的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丁某祥、丁某凤、丁某兰系丁某付子女,丁某付与丁某荣系兄弟关系。丁某荣生前未婚未育,未与村委会签订扶养协议。事故发生前,一直与丁某祥共同生活。因事故死亡后,丁某祥处理了丁某荣的丧葬事宜。丁某祥、丁某凤、丁某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伟、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26037.58元。

法院裁判
2020年9月4日,吴某伟驾驶重型长栅式货车行驶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丁某荣发生碰撞,事故致丁某荣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伟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荣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伟驾驶的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丁某祥、丁某凤、丁某兰系丁某付子女,丁某付与丁某荣系兄弟关系。丁某荣生前未婚未育,未与村委会签订扶养协议。事故发生前,一直与丁某祥共同生活。因事故死亡后,丁某祥处理了丁某荣的丧葬事宜。丁某祥、丁某凤、丁某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吴某伟、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2603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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