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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时,被告能否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呢?司法实践对此裁判不一。
案件一·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书
2.原告诉请:
请求确认曾某某与某某公司从2002年12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审理中,原告明确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02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5日。
3.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仲裁时效问题,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对事实状态的确认,而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给付支付,故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仲裁时效限制,故金点公司关于曾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仲裁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给付之诉,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对事实状态的确认,不受仲裁时效限制,故一审法院对金点公司关于曾某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已过仲裁时效的意见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二·受仲裁时效限制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1民终10554号民事判决书
2.基本案情:
确认原告与被告2015年3月至2021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3.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确认与被告自2015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的抗辩于法有据。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张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关系时间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与某某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因此上诉人张某某要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超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3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27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编观点
确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虽然诉讼时效制度通常适用于给付之诉,但根据《民法典》第198条的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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