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的社保还能补缴吗?社保补缴有没有2年的时效限制?人社部答复明确了!

来源

夏小法法律服务 夏小法

摘要
追缴社会保险费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解决,而是由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解决。那么,追缴社会保险费受劳动监察两年的处理时效限制吗?本文为您答疑解惑。

01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0日,小帅某地人社局递交要求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申请书,要求人社局责令A公司补缴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小帅反映的事项已超过法定投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其投诉。

请问:小帅可以要求A公司补缴十年前的社保吗?有没有2年时效限制?

02法律解析

两年时效说法的由来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社保补缴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

两年时效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因此并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的规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社会保险法》并未对征收社会保险费作出时限限制。

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不应有2年时效限制。

综上,小帅要求A公司补缴十年前的社保,不受时效限制,即使是10年前的社保应缴未缴,也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03人社部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44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83号

……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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