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病死亡可获得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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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家

 案情概述

    原告:孟庆贤、梅晓峰、梅亚双

    被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创业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村委会)

    孟庆贤与梅守志系夫妻关系,婚生儿子梅晓峰、女儿梅亚双。2021年1月17日,因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需要,创业村委会雇佣梅守志等人在村委会4个卡口值岗。每个卡口两人,自备1台车,每人每天工资50元,并由创业村委会每天给付50元车辆加油费,车辆用于值岗人员取暖休息,工作时间为每天7点至19点,梅守志及其女婿鲁明共同负责小五屯卡口值岗工作,2021年1月28日上午,负责在屯里值班的姜丙德巡查到梅守志值班的道口,见梅守志后与其交谈,后梅守志接听电话,接完电话后梅守志并排站着时梅守志往姜丙德这边栽倒,姜丙德将其扶住,并对其呼唤,梅守志无反应,姜丙德欲将梅守志扶住坐下,但因坐不住而将其放倒。随后村书记、梅守志的女儿梅亚双赶到现场,将梅守志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脑血栓形成、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低钾血症”,MR诊断远程会诊意见为“左侧基底节、左侧放射冠区、双侧小脑半球急性期脑梗死”。2021年2月13日,梅守志顺治疗无效死亡。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创业村委会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付医疗费9300元、误工费800元、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988元、丧葬费37277元、死亡赔偿金528955元。

      审判:依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动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梅守志受雇于创业村委从事疫情防控值岗工作,其自备车辆,并由创业村委会每天提供50元加油费,应认定创业村委会对梅守志在取暖和休息方面尽到了一定的保障义务。梅守志突发疾病后,创业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其亲属并送医,故三原告关于梅守志的死亡后果与创业村委会未在值 岗期间和值岗地点配备任何取暖、休息、应急施救等设备、设施存在主要过错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法不能成立。

      梅守志突发疾病后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三原告无直接证据证实创业村委会对梅守志的死亡存在过错,故创业村委会不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梅守志突发疾病死亡时63周岁,把生命最后一刻留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创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但基于公平原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鉴于疫情防控形势,梅守志作为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在死亡前的最后一刻依然坚守在疫情防控岗位,其为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符合爱国、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得到赞扬和肯定,其社会价值不能用有限的金钱数额去衡量和判断,故酌定创业村委会给付孟庆贤、梅晓峰、梅亚双10万元补偿为宜。依照民法典第6条、第11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之规定,依安县法院判决创业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孟庆贤、梅晓峰、梅亚双补偿款1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号 一审:(2021)黑0223民初2067号

         该案例来源于:人民司法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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