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批复》的施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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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评论

自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批复》以来,检索了引用此规则审判的案件,发现烂尾楼的购买人并未因此受到实质性的保障,这一法律规则也只是在轰轰烈烈的商品房诉讼中装点了门面而已。

归根结底,消费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开发商是否拥有赔偿的能力,在无力赔偿的条件之下,无论如何安排消费者的权利顺位,都是在开“空头支票”。

当前的根本问题,并非如何调整开发商头上债权人顺位的问题,而是要追寻监管资金的流向,在资金流向不明、消耗殆尽的情况之下,追究相应的责任。

关于该司法解释应如何正确适用,如何处理与此前法律规定的关系,笔者曾进行过详细的分析。若不加区分地对消费者的权利顺位进行提升,则建设工程优先权及抵押权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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