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医疗费的司法审查问题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关于原告的上述费用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及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原告刘某嘉与被告肖某在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被告肖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但由于伤情出现变化,原告刘某嘉自2018年9月4日开始至2021年6月的近三年时间内多次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且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原告的伤情虽不构成伤残,但需全休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段医药费2000元左右,故该协议是原告在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与被告肖某达成的,其向两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视为其要求撤销前述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刘某嘉诉肖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医疗费的司法审查问题

案件索引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2645号
裁判要旨

关于原告的上述费用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及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原告刘某嘉与被告肖某在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被告肖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但由于伤情出现变化,原告刘某嘉自2018年9月4日开始至2021年6月的近三年时间内多次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且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原告的伤情虽不构成伤残,但需全休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段医药费2000元左右,故该协议是原告在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与被告肖某达成的,其向两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视为其要求撤销前述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日,被告肖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刘某嘉驾驶的正常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某嘉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嘉被送往医院治疗1天后出院。

公安局出具事故证明,认定被告肖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嘉无责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年9月3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肖某依据协议向原告刘某嘉履行了义务。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向被告肖某理赔了2727.08元。

后原告刘某嘉又先后于同年9月4日、9月10日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75.2元。2018年9月10日原告刘某嘉以伤情加重为由向公安局提出要求重新立案。原告刘某嘉自2018年9月16日起又先后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共花费医疗费15790.1元。2021年8月25日,司法鉴定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其未构成伤残,估计后段医药费用2000元左右……原告刘某嘉为此花费鉴定费用为800元。

被告肖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裁判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刘某嘉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费用损失问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确定原告刘某嘉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为:1.医疗费用总计为18513.38元;2.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为2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刘某嘉以上各项费用损失共计43172.33元。关于原告的上述费用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及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原告刘某嘉与被告肖某在事故发生后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且被告肖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但由于伤情出现变化,原告刘某嘉自2018年9月4日开始至2021年6月的近三年时间内多次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且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原告的伤情虽不构成伤残,但需全休12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段医药费2000元左右,故该协议是原告在对自身伤情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下与被告肖某达成的,其向两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视为其要求撤销前述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刘某嘉赔偿38068.25元;二、由被告肖某赔偿原告刘某嘉2156元;三、驳回原告刘某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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