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明确:驾驶员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虽然要求投保人须对有关保险条款浏览并阅读才能继续操作,但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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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该条款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是主动义务,而不是应投保人要求才产生的被动义务,保险人对免除责任的条款采取特殊标识后,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本案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虽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有关保险条款浏览到底部并阅读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但实质是将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的提示义务转变为投保人的阅读义务,不能确定投保人是否完全知悉全部免责条款及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提示投保人注意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该约定的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效力,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该条款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是主动义务,而不是应投保人要求才产生的被动义务,保险人对免除责任的条款采取特殊标识后,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该条款,并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该条款的存在。本案电子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虽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有关保险条款浏览到底部并阅读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但实质是将保险公司应主动履行的提示义务转变为投保人的阅读义务,不能确定投保人是否完全知悉全部免责条款及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提示投保人注意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该约定的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效力,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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