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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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诚企业法律顾问

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3-11-20 15: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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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地方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的问题咨询

内容: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以及《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中央企业不能向集团外企业借款,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地方性国有企业?如一市级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借款给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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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3-11-20 15:04:53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相关规定,严禁中央企业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原则上中央企业不得对其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地方国有企业原则上参照中央企业进行管理,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相关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对子企业借款的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23-10-27 1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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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对子企业借款的问题咨询

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第三(八)条提到“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第三条提到“对闲置资金运作和理财要依法合规,禁止对集团外企业拆借资金”。上述管理要求中均未提及集团内子企业,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审慎开展对子企业的借款,并且不限定是否超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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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3-10-27 15:55:3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已废止。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借款,金融子企业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对外借款除外;对子企业借款要综合评估风险收益审慎开展;原则上对金融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不得提供借款,确有必要的需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其中,对子企业的借款应在充分评估借款风险和收益的前提下审慎开展,对是否可超股比提供没有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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