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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余某英因交通事故死亡,给翦某维、翦某敏、罗某香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故对于翦某维、翦某敏、罗某香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驾驶员粟某龙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受害人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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