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倒置的1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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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

01证明责任倒置的含义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按“法律要件分类说”,当事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主张权利发生及其变更、消灭和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基本事实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的“倒置”,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正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而言的,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由法律规定分配给对方,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对立要件加以证明,则推定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由于其对证明分配原则的补充后,实质上免除本应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因此证明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任意加以倒置。需要强调的是,证明责任倒置是针对特殊案件中,结合证明责任分配公平性、合理性的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程度、权利保护目的、证据掌控等因素,由实体法将部分要件倒置由对方承担,而并非一概将提出主张一方所依据的要件事实全部倒置由对方承担。02证明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2.1《民法典》中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

情形1:《民法典》第1170条之共同危险行为

情形2:《民法典》第1199条之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责任

情形3:《民法典》第1230条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

情形4:《民法典》第1242条之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情形5:《民法典》第1248条之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情形6:《民法典》第1253条之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情形7:《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之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情形8:《民法典》第1255条之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情形9:《民法典》第1256条之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情形10:《民法典》第1257条之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情形11:《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之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2.2 其他法律规定情形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66条第1款之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

情形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63条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情形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23条第3款之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质量担保责任

情形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之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的举证责任

情形1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89条第2款之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管理责任

03结语法律规定证明责任倒置通常仅仅是对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实行了倒置,主要包括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实行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以及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事实和法定免责条件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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