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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说法
效率是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执行程序奉行“债权人中心主义”,强调执行行为的连续性、不间断性。“执行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则, 实质上就是公正对效率的暂时让步。执行程序中还往往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法律为案外人设置了异议之诉这一救济程序,这也是民商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执行异议之诉,既是对执行程序的审判监督,又是平衡有关当事人权利冲突、保障执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制度。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增长较快, 但裁判观点分歧较大,确保裁判公正性的核心理念应该是“不应以他人的财产去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不应简单地以权利外观去判断能否排除执行,也不应简单地以“案外人对标的物不享有物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得出不能排除执行的结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必须吃透我国民商法的制度体系,依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符合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的判断。
根据作者在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审判 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商事法律论坛暨 2023 年年会上的主旨发言稿整理而成,部分内容有增删、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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