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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瀛台拆迁律师团队
裁判要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中,对于就收回土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给予适当补偿。行政机关在未依法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违法。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林某。
再审申请人吴某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昌市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4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以文昌市政府未与其签订有偿收回国有土地协议,也未向其支付土地补偿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确认文昌市政府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文昌市政府因建设铺前大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文昌市政府在与吴某及原审第三人就收回土地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给予适当补偿。文昌市政府在未依法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违法。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文昌市政府于2020年11月27日就案涉土地做出了有偿收回决定书,确认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为20.67万元,并告知吴某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文昌市政府的收回土地行为虽然违法,但鉴于其已作出有偿收回土地决定,对吴某进行了补偿,本案已无再审的必要。吴某如对补偿标准及金额有异议,可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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