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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科普
随着60后陆续步入退休生活,养老金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可回顾历史的长河,我们却会发现这一群体在其青壮年时期,普遍存在对社保缴纳的淡漠态度。
如今,再审视过去的抉择,他们不禁感到惋惜,因为自己错失了领取安稳退休金的机会。面对这一状况,大部分人选择寻求补缴社保,无论之前有无承诺不缴社保,如今都要寻求单位的支持。
然而,对于单位来说,社保补缴无疑是一颗突如其来的定时炸弹。它们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存在针对社保补缴的追诉期,即是否有法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不再追究单位的社保补缴责任?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将分析三大部门——全国人大、最高法院、人社部的立场。
全国人大:
补缴社保不受2年限制
首先,根据《人社建字〔2017〕183号》文件,全国人大明确指出,社保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会直接削弱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对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因此,对于企业未缴社保的行为,并未限定追诉期。即使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经办机构也将按程序进行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补缴社保不受2年限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关于工伤保险的内容摘抄–涉及的第六问题)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规定》第20条的规定,当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因企业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费用而在两年内既没有被发现也没有受到投诉或举报的情况下不再进行查处,该做法不获人民法院支持。
如果当事人要求执行上述查处职能,并能够提供一些基本材料证明企业有未按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裁决要求相关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执行其职责。
人社部:
补缴社保不受2年限制
而人社部则在《人社建字〔2017〕105号》文件中指出,对于企业欠缴社保费的追缴问题,并未设定具体的追诉期限。
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削弱了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也增加了财政负担,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
在实践中,对于超过2年的追诉期投诉,我们一般也会按程序进行受理,尽量满足参保者的诉求,解决问题,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因此,我们建议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在处理欠费问题时,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灵活运用执法时效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三大部门一致的观点:社保补缴并不存在“2年时效”的限制。这是因为社保补缴问题原本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也不处于行政处罚的界线之内。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人民群众对美好退休晚年的追求的满足。
然而,各地实际操作并不统一。在有些地方,虽然中央明确不限追诉期,但地方仍坚持将社保补缴纠纷纳入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比如浙江省的一些地方。
在这里,用人单位可以使用“时效抗辩”,即认为超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究责任。这就造成了处理社保补缴问题时,各地对于”时效”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混乱。
总结来说,各地在处理社保补缴问题时存在着政策解读和实际执行之间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虽然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政策执行者一方面都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退休金诉求,另一方面在解释和执行中却存在分歧。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退休需求,我们有必要加强对社保补缴政策的清晰解读和公正执行,让每一个公民都能领取到属于自己的退休金,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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