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过程中雇工发生事故,各方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来源

陆律-民事案例解读

农村自建房过程中雇工发生事故,各方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张屋主是河南某市村民,因家中建房(农村三层),张屋主将工程承包给李工头。双方签订了建房施工合同,由张屋主提供材料,李工头包工不包料,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200元。在签订合同时,张屋主给了李工头保险费1000元,约定在施工中如果出现人员事故,一切由李工头负责。李工头把砌墙的工程交给王组长完成,约定每砌一块砖0.2元,验收后付款。王组长带着五六个小工和大工,约定小工每天130元,大工按照工程总量扣除小工工资后平均分配。麻师傅是是王组长班组中的大工,主要负责砌墙。在工作期间,麻师傅从架子上摔下,造成左腿胫骨骨折,经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0万元。麻师傅出院后,因医疗费的支付问题,多方发生争议,因此无奈之下,麻师傅把张屋主、李工头和王组长告上法庭。

【案件焦点】

1.麻师傅及李工头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李工头等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1.张屋主和李工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李工头和王组长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王组长和麻师傅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

2.事故发生时,麻师傅作为砌砖工作的成年雇员,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也经常参加砌砖工作,对于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是明知的,同时应当能够预知工作存在危险,理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麻师傅未能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减轻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承担30%的责任。

3.王组长作为雇主,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对于施工现场属于管理,对于麻师傅的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法院酌定由王组长对麻师傅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4万元。

4.李工头作为砌墙工程的定作人,未提供合格的砌墙用升降设备或合格的搭架子材料,对事故的造成具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由李工头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2万元。

5.张屋主将三层房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工头修建,没有按规定选择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其行为存在选任过失,法院酌定由张屋主对麻师傅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1万元。

麻师傅、王组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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