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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律—民事案例解读
关于意外伤害险能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存在观点分歧。下面分享一个广东省高院的观点,意外伤害险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 案件背景
龙师傅是广东省佛山市居民,从事楼宇灯具安装工作。2017年,甲物业公司将涉案楼宇的照明工程承包给乙安装公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乙安装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其中1栋楼的室外灯饰安装工程发包给龙师傅。龙师傅带着班组4个人干活,在7米高的玻璃外墙上施工时,不慎踩空坠落,导致左腿胫骨骨折,随后送往医院治疗。龙师傅以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为由,要求乙安装公司赔偿各项费用40万元(包括医疗费4万元、残疾赔偿金16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经查,事发前乙安装公司为现场施工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龙师傅因此获得保险公司赔付13万元。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乙安装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龙师傅,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龙师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玻璃外墙进行高空作业,而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违反了应有的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乙公司作为定作人,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作业资质的龙师傅,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40%的责任。法院认为乙公司应赔偿龙师傅40*40%=16万元,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3万元,乙公司还需赔付3万元。龙师傅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意外伤害险不能抵扣雇主责任,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三、二审判决
佛山市中院认为,龙师傅与乙安装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对于龙师傅受到的损害,应当遵循损失填补原则。本案中,乙安装公司为龙师傅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龙师傅据此从保险人处取得的赔偿款具有填补其本案损失的功能,在龙师傅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和乙安装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已足够填补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龙师傅无权要求乙安装公司承担13万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龙师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再审判决
龙师傅称:乙安装公司用压低工价方式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龙师傅获得的13万元保险赔偿不能作为乙安装公司的赔偿。
乙安装公司称:在保险合同中,乙公司是团体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也是保费的实际缴纳人,故龙师傅获得的理赔款应当抵扣乙公司的赔偿款。如果在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理赔款后仍要乙安装公司重复赔偿,这将迫使乙安装公司今后不再为承揽人或施工人员投保,最终导致承揽人或施工人员的权益更加得不到保障。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省高院再审查明,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予以确认。省高院认为:
关于龙师傅获得的13万元保险金能否抵扣乙安装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本案的收益人为龙师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案涉保险金应归龙师傅所有。虽然乙安装公司主张其投保目的在于降低自身赔偿风险,但首先,案涉团体人身保险为人身保险,不属于责任保险,该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权益,而非减轻投保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即该保险本身不具有转移或减轻投保人赔偿责任的功能。其次,本案亦不应允许该团体人身保险产生责任保险的功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亦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营业务,不得任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禁各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因此,本案若允许案涉保险金抵扣乙安装公司的赔偿责任,相当于使人身保险产生了责任保险的作用,实际上突破了保险行业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若允许企业通过购买团体人身险来转嫁自身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为企业逃避法定义务和注意义务提供了途径。最后,团体人身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故受益人无论是否已经从保险人处获得理赔,均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综上,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决乙安装公司向龙师傅支付赔偿款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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