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民事案例精选
导读在劳务关系中,雇主作为直接管理者和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承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赔偿责任。而上一级单位作为劳务关系的组织者或发包方,也应对其下属单位的用工安全和责任承担一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因此,农民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关系中,可以向直接雇主和上一级单位主张赔偿责任。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案件背景】 甲建筑公司和乙维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维修公司承揽甲建筑公司的管道更换业务。同日,乙公司将承揽的部分管道维修项目转给张工头。乙公司与张工头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张工头作为承揽方,负责旧管清理拆除及安装。之后,张工头雇用李师傅等人,在甲建筑公司维修初冷器。李师傅在维修管道时,因阀门管理人员打开阀门,导致管道内的水蒸气、热水涌出,致使李师傅烫伤。李师傅要求张工头、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乙公司认为,自己与李师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故李师傅无权要求自己赔偿。张工头认为,李师傅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减轻自己的责任。三方对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师傅把张工头和乙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
山东省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工头雇用李师傅从事初冷器维修作业,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李师傅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时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张工头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作业施工,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张工头的赔偿责任,可酌定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张工头承担80%的责任。乙公司与张工头签订承揽合同成立承揽关系。乙公司将所承揽的甲建筑公司的管道维修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张工头,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应与张工头一起对李师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形成承揽关系,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审查了乙公司具有相应的作业资质,对定作、选任等没有过错,故甲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如下:张工头承担80%的责任;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乙公司对选任明显有过错,故法院判其与张工头对李师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法院的判例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如果作为劳务受害人的代理人,当遇到上述这种情况时,可以主张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陆鹏飞)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