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以什么案由立案才能避免诉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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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思后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先由劳动者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诺会悉数返还,经过劳动者催缴一直不予返还。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用以什么理由进行立案,会避免诉累呢?

对该问题的解答是:以不当得利起诉。


实践生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用,一般认为是劳动争议,那么既然属于劳动争议,那仲裁前置,拿着一堆材料去仲裁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规,损害的是国家社会统筹保险制度。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以缴纳的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于是,你就会收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你不服去法院继续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会告诉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发生争议的,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于是,你就会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你跑了一大圈,交了一堆材料,你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不如曲线救国,换一种诉讼思路,换一个案由,不以劳动争议,以不当得利这个案由进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你替用人单位缴纳了本应单位自己缴纳的社保费,单位得利,你受损这是事实。你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当得利纠纷,无须仲裁前置,而且这必定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5件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四认为: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兼顾事理、法理与情理,妥善地化解了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于以往的司法案例,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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