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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夫观法
【阅读提示】近年来,代驾业悄悄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中,代驾发展势头迅猛,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了代驾方式,很多公共娱乐场所、酒店餐饮宾馆等地方都会有一些等待需要代驾的人员,代驾的确为百姓生活带来了便利。
从事代驾的人多了,专门经营这个行业的公司也就应运而生。由此,一些新的矛盾随之而来:代驾司机与服务的公司是何种关系?代驾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代驾司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怎么办?……本案例可能是众多事例中的一个特例,法院的判决可能对有些疑惑问题的理解有所启示。
【案件索引】
案件名称及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浙江外企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陶某丽,原审被告滴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阮某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鲁民申9136号】
【基本案情】
阮某胜与某某公司签订《滴某代驾司机劳务服务协议》,约定阮某胜根据某某公司工作要求和安排,担任代驾司机,还约定如阮某胜在履行协议时给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由阮某胜承担所有责任,如某某公司先行赔偿的,有权向阮某胜追偿。阮某胜担任代驾司机进行代驾劳务的流程为:其通过登陆滴某代驾司机端申请上线接单,经系统审核通过后上线,开始接受系统派送的代驾任务。完成某单代驾任务后,在APP上滑动“订单结束”模块,告知系统前单代驾任务完成,系统会根据对代驾司机的定位、客户的位置向代驾司机派送新的代驾任务。
2020年7月25日21:11许,阮某胜在环翠区纪念路威海市审计局停车场结束前单代驾任务后,骑电动车向尚城国际附近的代驾热点位置驶去。21:20许,阮某胜沿海滨路东侧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海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自东向西步行的张某建相撞,后张某建死亡。经认定,阮某胜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张某建妻子陶某丽、女儿张某以阮某胜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鲁100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阮某胜赔偿陶某丽、张某死亡赔偿金407948元、医疗费12434.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12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判决生效后,阮某胜未履行赔偿义务,故陶某丽、张某提起本案之诉。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作出(2020)鲁1002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判决浙江外企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阮某胜就(2020)鲁1002民初490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义务(包括死亡赔偿金407948元、医疗费12434.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以及对涉诉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3512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的承担义务共计437014.05元向陶某丽、张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陶某丽、张某要求滴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2021)鲁10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某公司应否对阮某胜的涉案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核心问题是事故发生时阮某胜和某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阮某胜刚刚完成前单代驾作业,手机仍处于在线状态,工作系统一直在对阮某胜定位中,且阮某胜身着工装、驾驶着寻找代驾热点和迎接客户的电动车,说明阮某胜处于等待分派下单任务的准备状态之中。结合阮某胜事故发生地点处于从威海市审计局停车场到尚城国际的合理路经处、事故发生时间处于从目的地到事发地电动车骑行的合理时间,原审法院认定阮某胜是在从事代驾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并无不当。
结合权利人陶某丽、张某未曾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对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应与阮某胜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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