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庆尚律师团
庆尚胜诉案例: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未对权利人进行补偿,即对房屋进行拆除,违反“先补偿后征收”原则
案情概况
李庆华、李中华、李吉子系兄妹关系,其父亲李光珠、母亲金玉珠。2022年7月12日,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发布《船口街道办事处松浦支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对松浦支渠项目范围内松南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喷号S-3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2年8月3日李庆华签订搬迁验收小票,验收小票载明:“被征收人:李庆华,房屋坐落于松南屯,征收标号S-18、S-3,有照面积136㎡,无照房屋2145.63㎡”。被告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喷号S-3房屋强制拆除。喷号S-3面积1736.73㎡,本案原告李中华主张喷号S-3中220㎡房屋系其所有,系在哈松城建土管字第89-26号《松浦镇居民新(翻)扩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李光珠250㎡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在(2023)黑7101行初1299号中案件中,李吉子主张S-3中220㎡房屋系其所有。在(2023)黑7101行初1342号案件中,李庆华主张S-3中有1296.73平方米是其所有的养殖场。原告李中华不服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观点
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问题。
李中华主张其系在李光珠批地上建房,且是李光珠继承人之一,其主张的房屋部分与李庆华、李吉子在另案中主张的房屋亦不重合,因此原告有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主体资格,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时,应当依照“先补偿后征收”原则,并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在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时,应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方可拆除房屋。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未对原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即对房屋进行拆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主张S-3房屋已经签订了验收小票及搬迁验收排序表即完成征收,代表完成搬迁,同意对其房屋进行拆除,因此被告拆除行为合法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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