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民事案例精选
导读
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混合型的雇佣模式。这个现象在农村自建房施工时尤为常见,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时,雇主和定作人均可能承担责任,从而经常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今天分享用一个实际案例给大家。
【案件背景】
张屋主是广州市某区居民,将其自己2层房屋交给李班头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报酬按40元/平米结算,不包伙食。李班头叫上王师傅一同施工。当日,王师傅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坍塌,从2米高的台子上掉下摔伤,治疗费用2万元。王师傅要求李班头承担全部医药费。李班头认为,张屋主对此也有责任。张屋主认为,当日王师傅午饭时喝了一罐啤酒,自己也应当承担责任。三方协商不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屋主和李班头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李班头雇请王师傅为其施工作业,李班头、王师傅之间又形成劳务关系。张屋主作为承揽一方的定作人,明知工程施工具有一定危险性,还把工程交给没有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李班头施工,在选任及指示上存在过失,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班头作为雇主,在王师傅发生事故中缺乏监管,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对导致提供劳务的王师傅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王师傅在此次受伤过程中,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酒后施工,且在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吊顶工作,应当预见到安全风险而未尽到谨慎义务,自身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李班头承担责任比例为50%,张屋主承担责任比例为20%,余下的30%为王师傅自己承担。
【律师点评】
当事故发生时,首先需要明确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承揽关系主要指的是一方(承揽人)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而劳务关系则更侧重于雇员在雇主的指导下,完成指定的劳务活动,并由雇主支付报酬。在既有承揽关系又有劳务关系的情境中,这两种关系可能相互渗透,使得责任的界定变得复杂。当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时,应当考察的是雇主是否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主都有责任为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果雇主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他就应当对雇员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业主对他人在工作中受伤并不直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业主在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时存在过失,如明知承揽人没有相应资质仍选择其完成工作,或者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等,那么业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既有承揽关系又有劳务关系的情境中,责任的界定更需综合考虑。如果雇员的受伤主要是由于承揽人的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的,那么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