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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解析
俗话说“法律修改一个字,整个图书馆变成废纸堆”,把这句话放在律师圈同样适用。
法条修改一个字、司解调整一个观点,都会对律师办案产生翻天覆地的影响。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涉及合同法领域的热难点问题,如合同解释、合同效力、印章与授权、以物抵债、撤销权与代位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等等。
其意义不仅在于细化、补充各条规范内容,更在于加强对合同法律适用的辅助引导,从实践角度着手解决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5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新司解共涉及八个章节,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八个章节一一对应,主要涉及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
对法律人而言,正确理解、解读并运用相应的核心条款尤为重要。
比如,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其争议常出现在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纠纷里。
实践中,如果合同条款一旦被认定为构成格式条款,将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否定性评价或遭遇从合同内容中剔除的命运。然而,哪些条款能够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必然无效,其效力可作何种程度上的区分,这些问题都随着新司解的出台变得更为繁复。
新司解是如何认定“重复使用”的?“绝对无效”和“效力待定”分别要满足哪些情形?律师又该如何有针对性的举证?
又如,以物抵债效力的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物抵债的情况较为常见,即发包人以其开发或所有的房屋抵偿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颁布后,对以物抵债协议持支持态度,并对其效力认定及债务人能否基于该协议消灭原债务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实务中,因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不明、以物抵债协议无法履行及以物抵债协议履行瑕疵等问题,使此类协议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问题、性质问题和效力问题分别是怎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以物抵债问题又该如何处理?
以及最最重要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合同效力是基础性问题,也往往是重点和难点问题。首先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随着新司解的落地,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也发生了变化,比如“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新司解新增了3项规定对其进行进一步解释:违法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效力性和管理性的区分在哪儿?
此外还有阴阳合同、名实不符合同、无权处分合同、越权代表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对于这些《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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