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刑事法判解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称,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之一是,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据此,入库案例将对于我国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家海明确表示,案例入库并不意味着进了“保险箱”:“案例入库后,法官和社会各界都可以针对有关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妥当等发表意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我们会及时清理出库;如果因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在理念、规则、方法等方面更具引领价值的案例的,我们也会及时更新案例。”
鉴于此,“刑事法判解”公众号选取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且争议较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已有且主要涉及该罪名的10个案例,梳理其裁判要旨中对于部分理论争议问题的观点,供读者参考。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次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刑法定性
【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如何认定本罪罪状中的“情节严重”
【张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二、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1.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
【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犯罪故意方面的区别
【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三、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系
1.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
【董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万某某、胡某等盗窃案】
2.犯罪故意方面的区别
【邱某博诈骗案】
【程某等人诈骗案】
四、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1.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关系
【满某、孙某非法经营案】
2.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竞合关系
【王甲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 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抑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3-03-1-257-001】
1)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胜注册成立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招录被告人王某捷、谢某平等人作为公司员工。王某捷、谢某平按照王某胜的要求,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寻找需要做广告推广的“客户”并与“客户”协商价格。价格谈妥后,王某胜将“客户”的网站链接发送给“代理”张某龙(另案处理),张某龙利用他人的正规资质为“客户”套上合法外衣(即“套户”)。之后王某胜利用徐某武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并扣除佣金,再向张某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广告推广费用。同年3月至案发,王某胜等人明知“客户”的广告系虚假贷款网站,仍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广告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54529元,非法获利共计513933.5元。其间,王某捷按照王某胜的要求,为QQ昵称“激情速度8”“阿凡达”“心若沉浮”“没浪够不回家”“森林”等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收取广告费共计1123475元,为王某胜非法获利243408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4000元;谢某平为QQ昵称“溜溜溜发发”“凯迪拉克”等虚假贷款类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收取广告费共计1231054元,为王某胜非法获利270525.5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2800元。三人共同为上官某(已判刑)诈骗团伙提供诈骗软件广告推广并收取广告费444000元,非法获利97691元。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1)黑07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谢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没收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部分用于退赔上游诈骗犯罪未取得退赔的被害人,余款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2)裁判要旨摘录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点:第一,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中“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从行为方式上看,前者强调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诈骗短信、发布诈骗信息等,属于信息通讯层面的行为;而后者强调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作广告、拉客户或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投放广告以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属于网络平台层面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胜等人通过网络平台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第二,为帮助网络犯罪推广而注册成立公司,后与公司其他人员共同实施广告推广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称,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之一是,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据此,入库案例将对于我国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家海明确表示,案例入库并不意味着进了“保险箱”:“案例入库后,法官和社会各界都可以针对有关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妥当等发表意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我们会及时清理出库;如果因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在理念、规则、方法等方面更具引领价值的案例的,我们也会及时更新案例。”
鉴于此,“刑事法判解”公众号选取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且争议较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已有且主要涉及该罪名的10个案例,梳理其裁判要旨中对于部分理论争议问题的观点,供读者参考。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次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刑法定性
【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如何认定本罪罪状中的“情节严重”
【张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二、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1.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
【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犯罪故意方面的区别
【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三、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系
1.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
【董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万某某、胡某等盗窃案】
2.犯罪故意方面的区别
【邱某博诈骗案】
【程某等人诈骗案】
四、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1.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关系
【满某、孙某非法经营案】
2.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竞合关系
【王甲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 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抑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3-03-1-257-001】
1)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胜注册成立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招录被告人王某捷、谢某平等人作为公司员工。王某捷、谢某平按照王某胜的要求,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寻找需要做广告推广的“客户”并与“客户”协商价格。价格谈妥后,王某胜将“客户”的网站链接发送给“代理”张某龙(另案处理),张某龙利用他人的正规资质为“客户”套上合法外衣(即“套户”)。之后王某胜利用徐某武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并扣除佣金,再向张某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广告推广费用。同年3月至案发,王某胜等人明知“客户”的广告系虚假贷款网站,仍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广告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54529元,非法获利共计513933.5元。其间,王某捷按照王某胜的要求,为QQ昵称“激情速度8”“阿凡达”“心若沉浮”“没浪够不回家”“森林”等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收取广告费共计1123475元,为王某胜非法获利243408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4000元;谢某平为QQ昵称“溜溜溜发发”“凯迪拉克”等虚假贷款类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收取广告费共计1231054元,为王某胜非法获利270525.5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2800元。三人共同为上官某(已判刑)诈骗团伙提供诈骗软件广告推广并收取广告费444000元,非法获利97691元。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1)黑07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谢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没收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部分用于退赔上游诈骗犯罪未取得退赔的被害人,余款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2)裁判要旨摘录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点:第一,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中“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从行为方式上看,前者强调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诈骗短信、发布诈骗信息等,属于信息通讯层面的行为;而后者强调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作广告、拉客户或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投放广告以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属于网络平台层面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胜等人通过网络平台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第二,为帮助网络犯罪推广而注册成立公司,后与公司其他人员共同实施广告推广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https://rmfyalk.court.gov.cn)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
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称,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之一是,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审核把关,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逐步覆盖各类案由和罪名、各种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能够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加权威、更加规范、更加全面的指引。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据此,入库案例将对于我国今后的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家海明确表示,案例入库并不意味着进了“保险箱”:“案例入库后,法官和社会各界都可以针对有关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否正确、是否妥当等发表意见,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我们会及时清理出库;如果因为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在理念、规则、方法等方面更具引领价值的案例的,我们也会及时更新案例。”
鉴于此,“刑事法判解”公众号选取当前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且争议较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已有且主要涉及该罪名的10个案例,梳理其裁判要旨中对于部分理论争议问题的观点,供读者参考。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次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刑法定性
【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如何认定本罪罪状中的“情节严重”
【张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二、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1.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
【沈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犯罪故意方面的区别
【陈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三、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的关系
1.客观行为方面的区别
【董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万某某、胡某等盗窃案】
2.犯罪故意方面的区别
【邱某博诈骗案】
【程某等人诈骗案】
四、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
1.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关系
【满某、孙某非法经营案】
2.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竞合关系
【王甲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1. 为犯罪活动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抑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入库编号2023-03-1-257-001】
1)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0年2月,被告人王某胜注册成立广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并招录被告人王某捷、谢某平等人作为公司员工。王某捷、谢某平按照王某胜的要求,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寻找需要做广告推广的“客户”并与“客户”协商价格。价格谈妥后,王某胜将“客户”的网站链接发送给“代理”张某龙(另案处理),张某龙利用他人的正规资质为“客户”套上合法外衣(即“套户”)。之后王某胜利用徐某武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客户”支付的广告费并扣除佣金,再向张某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广告推广费用。同年3月至案发,王某胜等人明知“客户”的广告系虚假贷款网站,仍通过上述方式收取广告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54529元,非法获利共计513933.5元。其间,王某捷按照王某胜的要求,为QQ昵称“激情速度8”“阿凡达”“心若沉浮”“没浪够不回家”“森林”等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收取广告费共计1123475元,为王某胜非法获利243408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4000元;谢某平为QQ昵称“溜溜溜发发”“凯迪拉克”等虚假贷款类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收取广告费共计1231054元,为王某胜非法获利270525.5元,其本人非法获利12800元。三人共同为上官某(已判刑)诈骗团伙提供诈骗软件广告推广并收取广告费444000元,非法获利97691元。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1)黑07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胜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谢某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没收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部分用于退赔上游诈骗犯罪未取得退赔的被害人,余款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2)裁判要旨摘录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点:第一,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中“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从行为方式上看,前者强调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送诈骗短信、发布诈骗信息等,属于信息通讯层面的行为;而后者强调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作广告、拉客户或为他人设立的犯罪网站投放广告以推广网站、扩大犯罪活动范围,属于网络平台层面的行为。本案中王某胜等人通过网络平台为虚假贷款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符合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第二,为帮助网络犯罪推广而注册成立公司,后与公司其他人员共同实施广告推广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