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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时研究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频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也日益增多。因而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问题成为实践中经常存疑的焦点。
一
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
案例裁判观点司法实践中,对于仲裁时效起算的时间并不一致,以下是搜集到的案例观点。1.结合其两次认定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时间与其两次受伤治疗最后一次出院时间先后情况,以其后发生时间作为仲裁时效起算时间,故其第一次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的仲裁时效应从其本次受伤治疗最后一次出院时起算、第二次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的仲裁时效应从其认定伤残之日起算,现王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本案其有关护理费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2023)辽10民终1520号
2.关于原告提出的工伤医疗期内护理费的诉请主张,根据提交的住院病历记载,两次工伤住院其出院时间分别为2013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5日。结合其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确定的时间与其工伤后住院治疗最后出院时间先后情况,以其后发生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起算时间。—(2023)辽10民终2101号
3.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计算一年仲裁时效。—(2010)华法民初字第1328号、(2023)吉02民终3258号
4.原告的受伤已依法认定为工伤,故其应依法享有相关的工伤待遇。2011年6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告的受伤为工伤,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时效应从此开始计算,故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提起本次仲裁,未超过法定时效。—(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84号
5.除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特殊时效外,其余劳动争议均适用期间为一年的普通时效。—(2024)粤20民终1812号
6.2022年8月15日,武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天武劳人仲决字(2022)2号仲裁决定书,准予申请人车亚铭撤回仲裁申请,此时重新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2024)甘05民终10号
三
律师建议为了避免和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企业和工伤职工应注意以下几点:1. 加强工伤预防,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3. 建立健全内部申诉机制,及时化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4. 提高工伤保险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搜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二十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遭受二次以上工伤,且都取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主张每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应全部支持,应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按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会议讨论纪要(2015)
六、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问题会议认为:(一)仲裁时效应由抗辩方主动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二)用人单位未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而在一审提出劳动者主张权利超过仲裁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但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之外其他有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的请求,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劳动者诉请要求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经初步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不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截止劳动者提起仲裁时已超过三年的(两年为用人单位保管用工资料等证据期间,一年为仲裁时效期间),原则上应由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承担行为意义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0)三、关于“职工超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适用问题问:对于职工超过1年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对于职工超过1年期限之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若行政机关根据职工提出的逾期申请的正当理由或遇到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而受理其申请的,可以认定其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三、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二)关于仲裁时效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破了劳动法的规定,将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为一年,且规定了中止、中断的情形。仲裁时效作为一种特殊的时效制度,其与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法律后果上都是一致的,但劳动争议诉讼中是适用仲裁时效,还是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一直是实务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此,会议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劳动关系的动态多变,需要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尽快主张权利,因此,在劳动争议诉讼中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其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必须加以特殊的司法保护,因此,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追索工资等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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