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14 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已于2023年12月29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蓝佛安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我部对截至2022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18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14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447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57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
(718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14件)

二、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47件)
综 合 类

税收及非税收入类

关 税 类

预 算 类

国 库 类

行政政法类

科教文类

经济建设类

社会保障类

资源环境类

农业农村类

资产管理类

金 融 类

国际财经合作类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三、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57件)
综 合 类

税收及非税收入类

关 税 类

预 算 类

国 库 类

行政政法类

科教文类

经济建设类

社会保障类

资源环境类

农业农村类

资产管理类

国际财金合作类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类

监督评价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