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新声
在当事⼈提交新证据,案件形成新事实的情况下,⼆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即便当事⼈同意以询问的⽅式审理,也应当由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审法院应开庭⽽未开庭,并由法官助理主持询问的,当事⼈可以“违法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申请再审。
司法实践
案情概述:何某与方某之间存在借款纠纷,何某将方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令方某偿还借款本息,某区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方某不服,上诉至某重案。上诉中方某出具《欠条》,表明双方就借款的还款日期达成合意,按照约定,还款日期尚未到达,某中院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何某不服,向某高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并未开庭审理,仅由法官助理主持询问,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认为:······⼆审法院在当事⼈提交新证据,且有新事实认定的情形下,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即便是双⽅当事⼈同意采⽤询问的⽅式进⾏审理,也应当由合议庭的成员主持······本案⼆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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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权说法
本案中当事⼈申请再审时主张,⼆审应当开庭⽽未开庭,且不开庭审理仅由法官助理主持询问。对此,某⾼院认为本案依据新证据改判应当开庭审理,⽽对于法官助理主持询问,某⾼院认为即便是不开庭审理,也应当由合议庭主持询问,由法官助理主持程序违法。
对于不开庭审理中主持询问的⼈员选择,实务中观点有所不同。⼀部分法院认为,主持询问的⼈员应当为合议庭的成员,由法官助理主持程序违法。另⼀部分法院认,法律并未就主持询问的⼈员进⾏规定,由法官助理主持询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实务中,第⼆种观点所占⽐例更⾼。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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