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有关的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性案例5例,速览!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本文内容来自2024年2月27日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公开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截至2024年5月1日,该案例库有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参考性案例有5例。

  1. 参考案例
  • 耿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2023-07-2-442-001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鲁甸县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7)云0621民保令2号 / 一审
  • 裁判要旨
  •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不以受理离婚诉讼为前提,从而对婚姻关系中的家暴受害人给予最大化的保护。

  1. 参考案例
  • 韩某甲、张某诉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2023-14-2-442-001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2.12.26 / 其他
  • 裁判要旨
  •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未成年人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指定其他监护人行使临时直接抚养权,该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1. 参考案例
  • 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2024-07-2-442-001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鄂0111民保令5号 / 一审
  • 裁判要旨
  •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自伤、自残等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

  1. 参考案例
  • 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2024-07-2-442-002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平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浙0326民保令1号 / 一审
  • 裁判要旨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1. 参考案例
  •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 2024-07-2-442-003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赣0104民保令1号 / 一审
  • 裁判要旨
  •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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