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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单位为了加强员工间的友谊和营造更和谐的工作氛围,常常会策划举办各类团建活动,如聚餐、运动会或户外旅行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团建活动中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这导致员工在参与过程中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当员工在参与由公司组织的这些团建活动时受伤,这样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4年5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关键词检索“工伤”和“团建”,显示民事裁判文书1674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31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552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19)苏行申1046号、(2019)沪03行终67号、(2019)辽行申211号、(2020)粤行申1161号、(2023)云0303行初9号。
基本理论
一、相关法律法规
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四、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二、工伤认定流程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
(三)工伤的认定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上述材料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在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员工活动为休闲性、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并且员工自愿参与,不具有强制性,与工作无关的,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案件:金某与曲某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23)云0303行初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罗某参加的足球比赛系在非工作时间自行组织的活动,不具备单位组织或指派的因素。首先,富康城公司制定了《关于成立业余兴趣小组的通知》,该通知的目的在于丰富员工的业务文化生活,由员工自愿参与,自我管理,不具有强制性,也与单位的工作无关。其次,从足球爱好群活动的开展情况看,除两场比赛系由用人单位组织并支付相关费用外,用人单位并未对足球爱好群活动其余活动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助,余下活动均是由成员自行联系,平均分担费用,并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不能以用人单位组织并承担了少部分活动场次费用来判断所有活动都是用人单位的组织和安排。第三,具体到2021年9月18日的比赛活动,该活动系小组成员自行联系,费用自行承担,并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又邀约非用人单位人员参与,由此可见,本次活动系个人行为,不具有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工作因素。综上所述,被告曲靖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实务要点二:
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时,在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
案件:黄某与伊东公司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20)粤行申116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某受伤的情形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单位组织的活动属于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伊东公司组织的晚会活动是伊东公司的单位行为,是加强职工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职工凝聚力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与工作有本质联系,黄某在公司周年晚会彩排活动中受伤,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因此,花都区人社局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黄江河受伤为非工伤不当,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花都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
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组织并选拔员工出游的,该类活动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出游系出于工作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王某某与沈阳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局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19)辽行申2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第三人为提高职工销售业绩,根据总公司下发的《销售推动管理办法》,制定每个销售阶段各营业部的激励方案,该次旅游是激励方案活动的方式之一,也是销售激励方案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是一审第三人通过组织、按方案选拔出来的,不是每个员工自愿参加的行为,且此次活动的经费均由一审第三人承担。故本案一审第三人死亡员工王睿参加的海边游活动系出于工作原因,并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工伤的条件。
实务要点四: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但该活动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无直接关联的,不能认定活动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案件:姜某某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19)苏行申104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姜某某参加巢典公司组织的烧烤活动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项活动系巢典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参加的,尽管巢典公司对参加活动的员工有着公司统一服装以便合影留念的要求,但该项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亦无其他拓展、文体活动的事实。因此,该项活动不能认为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故常州市人社局认为姜丽参加的是单位组织的聚餐,不属于工作原因,不予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五:
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后参与其他与工作原因无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件:索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等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号:(2019)沪03行终6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俞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之子俞某某外出活动的情况来看,虽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行程均为单位负责,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而从导致俞某某发生溺亡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并非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视为与工作相关,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综合认定。所以俞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自费浮潜项目时发生溺亡与工作原因无关。普陀人社局认定俞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
· 小结 ·
对于员工参与团建活动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员工活动为休闲性、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并且员工自愿参与,不具有强制性,与工作无关的,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纠纷案件时,在判断职工在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质、内容、形式等多方面进行审慎考量。三是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组织并选拔员工出游的,该类活动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员工出游系出于工作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员工在参加该活动中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是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事故,但该活动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无直接关联的,不能认定活动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五是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后参与其他与工作原因无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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