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事项
柘城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
袁 豪 联系电话:15839008387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文〔2023〕65号批准商丘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行使的行
政处罚权范围,其中城市管理方面38项行政处罚项




(1998年3月 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 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 19日公布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三次修订)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 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一次修改 2005年3月 16日河南省人
民政府令第90号第二次修改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次修改 2018年6月27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第四次修改)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 31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 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
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修正)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8月29日商丘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①(豫建法【2022】296号)《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②(商城管【2021】 195号)《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裁量标准。


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第三,外部性。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外部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非内部相对人,是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务员所 作出的处分行为。
第四,惩戒性。行政处罚的方式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如“没收违法所得 ” 和“处十万元罚款 ”等行政处罚。
第一,行政性。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但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 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拥有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才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政处罚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3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 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 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个重要方面。
(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 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既要发挥处罚的威 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要求。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 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政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 以下几方面含义: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六)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 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七)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行政处 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 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 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
问
如何理解《行政处罚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
也就是说,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 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度相当,即“过罚相当 ”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 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这 是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 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 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其次是行政机关依 法进行管理,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什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是什么要公开, 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应当公开举行,要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导,这样便于人 民群众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广大公民进行教育。 总结起来也就两条: 1.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 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的解析:
一、警告、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申诫罚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
行政违法人提出的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其继续违法的措施)。警告是指行政 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的一种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不同于警告,通报批评主要表现为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 以公布,其知晓范围明显大于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 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 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没收违法所得, 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 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
方法。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属于资格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 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方式暂时剥夺或永久 剥夺其从事生产或经营权利的行政处罚。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属于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两种形式:(1 )不得申请行政许可;(2 )直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的 业务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原有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加 以限制,但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停止,相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而言范围和效果更轻。限制从业,是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在时间和领域等方面实施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职业 限制。责令关闭广泛存在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法律规定与执法实践中,责令关闭否 定了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行为的存续,是较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 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为兜底条款。《行政
处罚法》第九条前五项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在执法实践中运用频率较高, 具有典型性,但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也
都应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罚种类。为避免挂一漏万,同时也为了给未
来立法预留空间,《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兜底式规定。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 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 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 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 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 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 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
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 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 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注意: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 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二)划拨存款、汇款; |
(三)扣押财物; |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四)冻结存款、汇款; |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基础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有基础决定。
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基础决定), 然后才需要动用强力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是直接动用强力。
种类 | 实施主体 | 目的 | 种类 | 特征 |
行政强 制措施 | 机关+法律、行政法规 授权组织;不得委托 | 预防、调查、制止 | 人身:传唤、隔离、留置等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 临时性、使用权 |
行政强 制执行 |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法院 | 实现第一次行为确 定的义务 |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拍卖、变卖、划拨 | 终局性、所有权、 从属性 |
目的不同:
(1 )行政强制措施: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 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 )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前提条件不同:
(1 )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并不需要有待履行义务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先行存在,行政强
制措施本身就是“第一次行为 ”。
(2 )行政强制执行:先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后缘行为,有明显的依附性,属于 ”第二次行为”。
法律效果不同:
(1 )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身、财产权利的临时性约束、处置。
(2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终局性,是将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动态实现的过程,通常 是行政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其终点。
实施主体不同:
(1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
结果不同:
(1 )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 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2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区本 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 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 尺度和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文书中的应用: 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在集体讨论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充分载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依据、内容等 适用情况。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法律中条款项的区分:
一、法律规范的“条 ”,又称“法条 ”,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部法律,都是 由若干法条组成的。条都是有标明的,很好区分,某某法的第一条等等;
二、“款 ”是“条 ”的组成部分。“款 ”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
款。款前均无数字。;
三、“项”就是每一款中标序号的句子,比如(一)、(二)、(三)之类的,是以列举 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而且这些数字只能以中文数字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一.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第二十 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对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 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处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第二十 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 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尚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四.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圾、粪便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 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 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五.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撒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 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六.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 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 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 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七.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 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八.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 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九.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的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 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 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 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本条的具体裁量标准由各省辖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 以及执法实践制定。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 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 元以
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2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的;或经责令改正后不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100 元以上 2500 元以下罚款。
(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价值在 1000 元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 2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一.对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拉扯、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 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 一款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 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拉扯、 吊挂、 晾晒 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外立面破损、污 损的,对单位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二.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责任人未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未对 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 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认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外立面破损、污 损的,对单位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警告;(单位)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三.对遮阳蓬帐、防盗网、太阳能板、空调外机等设施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三款遮阳蓬帐、 防盗网、 太阳能板、 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外立面破损、污 损的,对单位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四.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 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 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 限期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 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限期拆除,并处以 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 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 设置气模 一个。
处罚标准: 限期清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 设置气模二个的。
处罚标准: 限期清理,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设置气模三个以上的。
处罚标准: 限期清理,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五.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 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 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 限期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 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限期拆除,并处以 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 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 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 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 限期拆除,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六.对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 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 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保 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的, 限期清理,并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 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限期拆除,并处以 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未能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 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上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按要求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七.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的处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 标识标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除,并处以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除,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除,未能按限期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
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清除)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八.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未保持经营场地整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 一条第 一款 市、县(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 四)违反第二十 一条第 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能积极主动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未能按限期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拒不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十九.对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 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 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 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 四)违反第二十 一条第 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能积极主动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未能按限期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拒不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对在国家机关、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二百米以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 一条第三款 国家机关、车站、 医院、 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二百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 四)违反第二十 一条第 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能积极主动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未能按限期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拒不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一.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 一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罚:
( 四)违反第二十 一条第 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 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能积极主动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未能按限期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拒不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二.对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 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 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或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的整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五)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烧烤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警告、(单位)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烧烤的,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烧烤工 具和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烧烤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烧 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三.对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路名牌、门牌、电子屏、商业橱窗、信息栏、阅报栏、画廊、标示牌 等,用字不规范,字迹、图案不清晰完整,未保持清洁,破损、掉漆,与城市街景不协调,不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未按照技术规范制作、安装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户外广告、 门头牌匾、路名牌、 门牌、 电子屏、商业橱窗、信息栏、 阅报栏、 画 廊、标示牌等,应当用字规范,字迹、 图案清晰完整,保持清洁,无破损、掉漆,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 市容貌标准,并按照技术规范制作、 安装。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 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能积极主动拆除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未能按限期拆除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拆除,并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
处罚标准:依法予以拆除,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法予以折除)。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四.对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 禁止在树木、地面、 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禁止擅 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 喷涂各类标语、 宣传品、 广告。 留有联系方式的,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在树木、地面、 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 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城市道路、公共 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没收宣传品,对个人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五处以内,经责令限期清除,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每处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十处以内,经责令限期清除,未能按限期清除的。
处罚标准:每处处8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十处以上,经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
处罚标准:每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五.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各类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 禁止在树木、地面、 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禁止擅 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 喷涂各类标语、 宣传品、 广告。 留有联系方式的,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在树木、地面、 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 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在城市道路、公共 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宣传品、广告的,责令改正,没收宣传品,对个人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组织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按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组织者)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组织者)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无论何种情形, 宣传品全部没收)。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六.对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采
取防护、设立临时照明设施等必要措施即动工或者工程竣工时,未恢复或者新建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拆除、 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 批手续,在采取防护、设立临时照明设施等必要措施后方可动工。 工程竣工时,应当恢复或者新建城市照明 设施。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以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 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批准,没有采取防护,设立临时照明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 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采取防护,设立临时照明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未能按限期 改正的。
处罚标准:(单位)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未采取防护,设立临时照明设施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 的。
处罚标准:((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七.对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未设置围墙,未采取覆盖等措施,未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
的卫生、整洁,有碍市容、污染环境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 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四)违反第二十 一条第 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 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能积极主动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未能按限期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整改规范,拒不整改规范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八.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二十九.对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二)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 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对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三)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特殊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一.对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四)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二.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立即改正的,且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焚烧面积三平方米以下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焚烧面积三平方米以上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 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 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能立即改正的。处罚标准:不予处罚。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 一 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并且二次以上违法的。处罚标准:处以 一 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拒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
处罚标准: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四.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按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五.对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 八)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 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按限期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六.对从室内或者车内向外抛撒物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九)从室内或者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 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 向花坛、绿化带、窨井、 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七.对犬只以及其他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居民饲养犬只以及其他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以及其他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 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 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能积极主动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幅县乡合行执法局
三十八.对携带犬只出户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 三)携带犬只出户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用束犬链牵领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
( 1)轻微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警告
( 2) 一般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
( 3)严重违法情形的表现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妨碍执法的。
处罚标准: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