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团体意外伤害险理赔金,可以抵扣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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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精选


导言
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在实务中存在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属于雇员福利,因此不能抵扣雇主赔偿责任。这种观点得到了雇员的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按照损失填平原则,雇员不应当得到双份赔偿,这种观点得到了雇主的支持。前面已经写过广西、广东、江苏、云南各省的观点,以及最高法案例库的观点,今天写一下山东省高院的观点,供大家共同学习 案件背景

郝某是山东省烟台市居民,在一家电梯公司工作。据郝某介绍,雇主电梯公司为郝某及其他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期间,郝某在从事工作时,不慎发生摔伤事故,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损失医疗费、误工费10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郝某。后来,当郝某要求雇主电梯公司给与赔偿时,电梯公司拒绝了。电梯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款足以覆盖郝某的人身伤害损失。郝某认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不应当抵扣雇主责任。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郝某的诉讼请求。郝某不服山东烟台市中院(2020)鲁06民终540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理由

郝某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

一是郝某是人身意外保险的收益人,而不是电梯公司。虽然雇主电梯公司是投保人,但是保险合同上写的很清楚,郝某才是受益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电梯公司根本就没有主张保险理赔金的权利。因此理赔金就不可能用于抵扣电梯公司的雇主责任。

二是侵权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不能合并审理。郝某向电梯公司主张赔偿,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电梯公司作为雇主,对雇员存在侵权行为,两者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而郝某得到赔偿金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两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能混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三是电梯公司主张用保险理赔款抵扣雇主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再审结果山东省高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案件的发生事实并无争议,争议焦点为郝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否从赔偿总额中扣除。经法院查明,电梯公司为郝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郝某就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已获得保险理赔,因此其再请求电梯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郝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郝某的再审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4804号)。律师点评

    以上就是山东省高院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供山东的朋友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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