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高院明确规定: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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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高院明确规定: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官方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来 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

5、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责任险种,目的在于分散风险、保障机动车肇事责任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函[2008]345号)显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据此,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导致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
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毕某立、某某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
——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案件索引】二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1301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申6833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和复函的规定精神,案涉事故车辆系起重车,该起重车是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了事故,原判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复函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它是否与上述条例冲突,该问题不宜在个案中解决。
【裁判全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申68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毕某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毕某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1.案涉豫A×××**号车辆属于起重车,事故在该车进行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亦不符合比照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2.《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的内容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存在明显冲突,本案应当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定案依据,原判根据《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进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某公司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毕某立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5月22日,某某公司与毕某立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人为某某公司,被保险人为毕某立,车牌号为豫A×××**,机动车种类为起重车。该保险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8年10月23日,豫A×××**起重车在建设工地作业时发生意外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使用该条例。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和复函的规定精神,案涉事故车辆系起重车,该起重车是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了事故,原判判令某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某某公司关于本案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上述复函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它是否与上述条例冲突,该问题不宜在个案中解决。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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