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型案例528——实际施工人的雇员不受发包方全面管理,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

上海市金山区法院 栗子法律之民商法与劳动法2024-04-27 07:17四川

2023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冯某与某企业发展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包人承接项目后,往往会转包给其他公司。在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工人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要着重考量工人与哪一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从劳动报酬的领取,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3日,某企业发展公司与某防水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某企业发展公司将某土建设施日常检修(腈纶部)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某防水工程公司,由某防水工程公司安排人员完成作业。2019年2月,冯某经何某介绍,到该工程工地干活。冯某每天工作前往本区沪杭公路某号报到,接受安全培训。沪杭公路某号是某防水工程公司经营地址。冯某的工资由姚某发放,姚某系某防水工程公司员工。冯某的项目出入证抬头显示工作单位为某企业发展公司,冯某平时工作着有该公司字样的工服。冯某据此认为其与某企业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由何某介绍入职,而其入职时与其洽谈报酬的姚某从未向其介绍是为某企业发展公司工作,故可以认定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冯某每月工资由姚某发放,而姚某系某防水公司人员,并非某企业发展公司的员工。从冯某工作地点来看,其每次均前往某防水公司经营地址报到。再次,冯某主张其工服、工作证、体检、培训等信息均显示其为某企业发展公司员工,但是,该公司作为劳务发包方,对劳务分包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监管,以保证工程安全的开展,比如统一着装、进行安全培训和体检,该类行为不应视为对冯某进行了全面的管理。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冯某与某企业发展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承包人承接项目后,往往会转包给其他公司。在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工人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要着重考量工人与哪一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从劳动报酬的领取,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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