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薇言法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部分问答摘要(一)
(2020)118号
01
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诉讼阶段提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快递员、送水员、促销员等从业人员自带工具,没有底薪,以包片等名义或者签订委托协议等形式为单位工作,双方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一般应按约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双方无协议约定,或者协议约定不明确时,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03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主体认定;
(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根据考勤管理、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安排工作及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
(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任一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具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04
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