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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常说法
在《妻子起诉丈夫和第三者,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返还5600万元》(点击阅读)一文中,我们看到了婚姻中有一方出轨并赠与第三者大量财产时,无过错方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权益的情况。如果无过错方身故了,其子女能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吗?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法院的态度。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3)黔民申9283号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龙、黄某琼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情介绍】
李某龙与杨某珍为夫妻,生育了子女李某甲和李某乙。李某龙与黄某琼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甲、李某乙举证认为李某龙赠与黄某琼资金、为黄某琼出资购买人寿保单、汽车,共计160万元。杨某珍身故后,李某甲和李某乙把父亲李某龙和黄某琼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黄某琼返还16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本裁定书为再审阶段的结果。
【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三、关于是否超出诉讼请求问题。
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中,原判认定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事实依据。因李某龙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琼,一是未经其妻子杨某珍同意,二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原判认定该行为无效并无不当。又因涉案财产性质属于李某龙与杨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珍去世后,李某甲、李某乙作为子女仅享有该财产50%份额中的三分之二的继承份额,故原审判决黄某琼应当返还624164.6元÷2×2/3=208054.87元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甲、李某乙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
经审查,本案不存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李某甲、李某乙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是否超出诉讼请求问题
本案审理的是李某甲、李某乙请求确认李某龙向黄某琼赠与资金(包括银行转款、微信转款)以及出资为黄某琼购买人寿保险、汽车的行为无效;黄某琼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资金、购车款、购买人寿保险的资金及分红,共计160万元(包括购买人寿保险20万元,购买汽车的29万5千元,通过微信及其他方式转账的110万零5千元),并承担资金占用费。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申请人部分诉讼请求,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问题。
综上,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
【】1.婚姻中有一方出轨并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毫无疑问侵害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本人可以起诉维权,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并存在大量判例。2.第三者返还的财产仍属于夫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中有一方身故的,遗产需要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子女作为继承人有权按比例继承遗产。所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与子女的财产利益也息息相关。3.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举证认为父亲李某龙赠与黄某琼160万元,最终法院认定的金额为624164.6元。如果杨某珍在世,也许法院会判决黄某琼返还624164.6元。但杨某珍已经身故,她的遗产需要从该笔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来,即624164.6÷2=312082.3元。杨某珍的法定继承人是丈夫李某龙、子女李某甲、李某乙三个人,因此李某甲、李某乙只能继承2/3,最终法院支持的金额为624164.6元÷2×2/3=208054.87元。4.本案的结果显示,婚姻中的忠诚与否不仅仅与夫妻双方有关,与子女的利益也息息相关。夫妻之间是财务共同体,家庭成员之间则形成更复杂的经济体。每个人都清晰了解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责任,我们的家庭也许就更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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