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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言律语
如果你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当公司遇到财务困境,你是否需要提前出资还债?
咱们先来看看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这条规定说,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公司或者已经到期的债权人,他们都有权利要求那些已经认缴了出资但还没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意味着,即使出资期限还没到,股东也可能需要提前出资还债。
对比新公司法和九民纪要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在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上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论是主观上不愿意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都有可能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而且,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主体也扩大了,除了公司本身,已经到期的债权人也可以提出这个要求。
这里要注意几点:
第一、只有公司和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其他股东没有这个权利。
第二、股东需要向公司提前缴纳出资,而非向债权人,也即“入库原则。”
第三、就是新公司法下的这个制度,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制。
所以,股东们要注意了,虽然出资期限还没到,但一旦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你们可能就要提前出资还债了。所以股东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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