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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问:老王的A、B两辆货运车辆挂靠在博乐某公司,老王均以被挂靠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老王自负盈亏,只是向被挂靠公司每年支付管理费。A车老王自己驾驶,B车由老王雇佣的司机小张驾驶。某天老王驾驶A车、雇佣的司机小张驾驶B车,2人在装卸石头时,当天在不同时段,老王和雇佣的司机小张都受伤了。那么老王和雇佣的司机小张是否都构成工伤?
答
老王不构成工伤。因为老王并不是被挂靠的员工,并不受该公司的管理,并不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因此老王和被挂靠公司直接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答
老王雇佣的司机小张构成工伤。因为老王挂靠在博乐某公司,老王以博乐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老王聘用的小张因工受伤,因此被挂靠的的博乐某公司应承担小张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