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2024年交通事故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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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天津高院发布2024年交通事故案件最新赔偿标准 | 附:官方文件+关联规定

官方文件


天津高院试点同命同价文件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津高法[2019]338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5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一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1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区分不同情况。

二、全市法院涉及人身损害陪偿的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印发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天津法院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因夫妻一方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夫妻另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是否有权主张死亡相关损失?

【案件索引】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3521号:吴某辉、赵某玲与周某、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该事故虽然周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在事故发生时,周某与受害人吴某超尚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双方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能简单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应首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判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列举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行为作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行为,但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规定,并非涵盖夫妻间所有的侵权类型,见微知著,基于法学理论的发散性,该条虽未涵盖夫妻间所有的侵权类型,但仍然为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间的侵权行为指明了判断标准,即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同于《侵权责任法》中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前者在主观过错上强调的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不宜认定为夫妻侵权。就本案而言,周某基于一般过失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周某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此,其对于吴某超的死亡虽存在过错,且也造成了吴某超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未达到夫妻侵权的认定标准。同时受害人吴某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既包括二原告,也包括被告周某及第三人吴某,被告周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吴某超死亡,既是侵权人也是受害人。另外,周某为处理家庭事务而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周某作为吴某超的妻子,其既是受害人,也是法定赔偿责任主体之一。因吴某超在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即二原告吴某辉、赵某玲也应属于赔偿责任主体之一。从以上角度分析,双方的主体身份势必陷入“自己赔自己”的悖论之中。综上所述,二原告吴某辉、赵某玲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其因吴某超死亡所引发的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二:因一审法院计算错误导致保险公司须多赔偿受害人13832.07元,但保险公司并未就此上诉而是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审查该项再审请求?

【案件索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47号:车某发与马某仲、马某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穷尽了一审、二审常规救济途径之后,仍然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大地财险支公司针对一审判决金额计算错误的再审请求,在其二审上诉时并未提出,二审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并未纳入二审审理范围,对大地财险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面部瘢痕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且受害人已获得相应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受害人是否有权继续主张面部瘢痕切除修整改形术相关费用?

【案件索引】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350号:罗某佳与李某涛、刘某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根据相关规定,伤残等级应当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涉案鉴定意见中未明确罗某佳面部伤情尚需后期治疗,罗某佳提供的病历记录中亦有“患者因面部瘢痕影响外观,就诊我院要求手术治疗”之记载,故罗某佳此次主张的相关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罗某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人损赔偿司法解释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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