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这些案件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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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研究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谁来“买单”呢,是当事人自己,还是违约方或侵权方。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检索,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对于合理的律师费负担,有约定从约定,如无约定的,亦非法律规定由败诉方负担情形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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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该类案件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但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

(一)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违约方应在合理范围承担案件律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88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律师费,联储公司就本案诉讼支付委托代理费20万元,根据《业务协议书》的约定,联储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嘉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且运达公司、诚泰公司在《质押合同》中均明确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联储公司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据此,对联储公司关于运达公司、诚泰公司的担保范围包括律师费20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不属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关于律师费530000元是否应由王长生承担的问题。王长生未提交足以证明汤雷军是职业放贷人的证据,故对王长生据此认为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故原判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认为王长生应承担律师费530000元,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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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违约方或侵权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一)侵权类案件-侵权方承担律师费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人脸信息侵权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网络侵权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二)债权纠纷-由违约方负担1.担保类纠纷案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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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双方亦未就就律师费负担进行约定,则律师费由原告自行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479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林春麟、林小华应否承担尹志高支出的2万元律师费。本案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林春麟出具的《借条》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尹志高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尹志高称2万元律师费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林春麟、林小华承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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