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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图书馆
“我们明明签订的有房屋买卖协议,我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并让被告协助我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这有什么不可以的?”原告不断的向法官诉说自己的诉求,甚至情绪有些激动。这是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我们来看一下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名下一套经济适用房卖给原告。该房屋是被告于2013年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订购协议书购得,交纳房屋契税,2018年3月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书。后来两人因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纠纷,原告于202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本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具有完全产权,被告购买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起算时间应当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或交纳契税开始计算,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无论从交纳契税还是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都不满5年,违反了我国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尤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其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故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申请条件、上市交易等均有特殊的规定。
原被告的交易行为导致了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所以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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