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4年1-6月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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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法律

1.同时挂靠多家单位时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确定

——重庆三中院判决嘉轩公司、博皓公司诉涪陵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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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个人以其所有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多家单位经营过程中,其聘请的驾驶人员因工受伤的,由于完成经营工作须由牵引车和挂车有效结合方能共同发挥作用,其彼此之间不可分割、缺一不可,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旨在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可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的“被挂靠单位”解释为多家被挂靠单位,并认定牵引车和挂车的被挂靠单位应共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案号:(2022)渝0119行初168号,(2023)渝03行终9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吴小

2.执行中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北京一中院裁定刘某执行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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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民事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亦不容忽视。在为被执行人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的同时,要注意对其所扶养家属情况的审查,依法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这不仅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要求,更是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体现。

本案案号:(2022)京0108执异178号,(2022)京01执复138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雪枫

3.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马某某诉某养老中心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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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4.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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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指身体上的直接接触所致伤害,给他人造成的惊吓也属危险之一。被侵权人的受伤与侵权人饲养的动物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若侵权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滁州中院判决盛祥公司诉全椒县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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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具备劳动关系的相关实质要件且劳动者提供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以依据相关的证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本案案号:(2022)皖1124行初29号,(2023)皖11行终14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王化霞 毕煜烨

6.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认定

——南京中院判决宏达公司诉马某飞、凯旋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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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属于侵权行为范畴,需要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积极偿还公司债务,维持公司持续发展,不应仅仅因其融资对象为其亲属或融资利息超过违约利息,即认定存在过错,进而认定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本案案号:(2022)苏0116民初3207号,(2022)苏01民终14970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朱林 张凌

7.未经非上市公司机关决议的对外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某管理公司诉某基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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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非上市公司签订的未经公司机关决议的担保合同,可以从案涉交易背景、公司股东和董事对担保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过程的知晓及参与程度、担保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认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是否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判断该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

本案案号:(2020)京0102民初24404号,(2022)京74民终100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金融法院 蒙瑞 单海涛

8.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

——重庆高院再审判决任某诉雷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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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不动产连环交易中,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二手出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次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次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次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次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次买受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本案案号:(2020)渝0154民初6142号,(2021)渝02民终1957号,(2023)渝民再275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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