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客帝国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案情简介
一、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向海南高院提起民事诉讼称:2001年10月18日,海口市国土局与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就案涉土地的出让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海口市国土局未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名下。故请求判令:海口市国土局将案涉土地交付给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并交付土地权证;若海口市国土局不履行上述义务,则赔偿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经济损失118806506元。
二、海南高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香江公司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的起诉。
三、香江酒楼、香江公司清算组不服海南高院裁定,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海南高院裁定;指令海南高院审理本案。
裁判要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认定为民事合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因在于:(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遵循平等、自愿、有偿原则;(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3)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解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列为“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予以明确。因此,最高法院认为海南高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驳回香江公司清算组及香江酒楼的起诉欠妥,指令海南高院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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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纠纷应提起民事诉讼。对方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作出裁判文书的时间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2015年5月1日)前,最高法院认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有将此类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趋向,但该行政诉讼法直到2015年5月1日才实施,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至于此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行为产生争议是否按行政争议处理,再依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作出判断。”本书作者在写作中也关注到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已有高院裁判文书依据上述规定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已出现分歧,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仅签署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发生争议的,竞得人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请参阅本书文章:《土地部门签成交确认书属具体行政行为,未签出让合同的仅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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