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无论是否超出医保范围,只要属于治疗的合理范围用药,均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宋某阳与张某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药物无论是否超出医保范围,只要属于治疗的合理范围用药,均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案件索引
二审: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7民终1116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申4686号

裁判要旨

关于一、二审法院判令宋某阳承担丙类药物的费用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张某友受伤后,其因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只要该药物属于治疗的合理范围用药,由此产生的费用张某友均有权要求宋某阳承担。宋某阳主张医疗用药应当首先使用医保内用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苏民申46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某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友宋某阳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7民终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某阳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提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1.张某友在一审起诉书中载明的损失数额为9,9023元,而一审法院说认定的损失数额为107,842.35元,一、二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损失请求错误。2.张某友植入体内的钢板断裂非交通事故原因导致,一、二审法院认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宋某阳承担错误。3.非医保用药属于高价药,医生应当优先使用医保用药,只有缺少医保用药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非医保药物。一、二审法院判令宋某阳承担该非医保用药的费用错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请求范围内裁判。至于张某友主张的损失数额与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属于事实问题,与法院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裁判并无直接关系。本案中,张某友一审起诉请求宋某阳赔偿的金额是43,668.94元,一、二审判决宋某阳赔偿的金额是43,136.94元,判决金额小于其一审诉讼请求的数额,并不存在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裁判的问题。关于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友钢板断裂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正确的问题。张某友植入钢板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采取的必要治疗措施。钢板植入后,仍属医疗行为的延续状态。在此期间,钢板发生断裂,除非宋某阳提交证据证明系因外力等其他原因导致,否则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因此中断。一、二审法院认定张某友植入钢板断裂导致的再次手术导致的相关费用,是张某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情继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事故双方按责承担亦无不当。关于一、二审法院判令宋某阳承担丙类药物的费用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张某友受伤后,其因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只要该药物属于治疗的合理范围用药,由此产生的费用张某友均有权要求宋某阳承担。宋某阳主张医疗用药应当首先使用医保内用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某阳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