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驾驶员在事发后已拔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虽然在后期事故处理中虚假陈述、隐瞒了撞人事实,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乔某洲、戴某伟、张某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在事发后已拔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虽然在后期事故处理中虚假陈述、隐瞒了撞人事实,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3271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申1762号(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裁判要旨

关于人某保险是否免责的问题,戴某伟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在人某保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本案中,经查明,戴某伟在事故发生后拔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清障救援车辆先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将戴某伟所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拖离现场,戴某伟及其同车人员即随清障车离开了现场。戴某伟的该行为不符合该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人某保险免责情形。虽然在后期事故处理中,戴某伟虚假陈述,隐瞒了撞人事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但该行为亦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一、二审法院判决人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3)苏民申1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某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某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爱某而服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区支公司一审第三人:某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保险)因与被申请人乔某洲、戴某伟、张某文、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胡某良、上海爱某而服饰有限公司、太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某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地保险)、中国某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区支公司、一审第三人某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某保险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人某保险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戴某伟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擅自离开现场,明知车辆严重损伤且造成人员受伤,却谎报单方肇事,骗取交警事故认定书,并就车损向人某保险申请理赔,该行为构成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及交通肇事逃逸。人某保险提交的投保单中保险条款明确载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人某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人某保险不能免责,仍判决人某保险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本案二审判决责任比例不适当,应予以纠正。在戴某伟撞倒乔某洲事故中,乔某洲仅是被车辆碰倒在地,不至于造成重症多发伤。被申请人张某文驾驶车辆将乔某洲拖行近一公里,是造成乔某洲肢体严重损伤的重要原因。乔某洲所受损失主要是张某文所致,二审判决比例应予调整。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人某保险是否免责的问题。戴某伟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在人某保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本案中,经查明,戴某伟在事故发生后拔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清障救援车辆先于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将戴某伟所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拖离现场,戴某伟及其同车人员即随清障车离开了现场。戴某伟的该行为不符合该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人某保险免责情形。虽然在后期事故处理中,戴某伟虚假陈述,隐瞒了撞人事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但该行为亦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一、二审法院判决人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戴某伟承担第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管建洪、乔某洲以及胡某良共同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文承担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乔某洲被戴某伟撞倒后,又被张某文拖行,最终造成了其重症多发伤。人某保险主张乔某洲仅被戴某伟车辆碰撞倒地,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有相应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规定确定了事故各方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1)……三、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认定10、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1、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行为人具有《解释》第2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一项或一项以上情形,同时又具有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从重处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仅因行为人逃逸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对其定罪处罚的,应当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2、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1)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2)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3)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或者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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