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依然算劳动关系,还得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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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0余年,在这30余年里,单位从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在2018年5月达到了法定年龄退休后,继续在原岗位上班,单位照常给他发放工资。

    继续工作了1年多,现在这个劳动者离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案子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明了事实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之所以驳回,原因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请求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必须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自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证据。经询问,劳动者直接来起诉的,还没有找过社保局,因此其无该书面证据。

    那么劳动者正常提起上诉,同时找社保局完善相关证据。终于取得了书面回函,证明自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不能纳入参保范围。现在书证有了,可是二审法院依然驳回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2018年5月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这个时候劳动者应该知道自己有没有办理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是劳动者却在1年多后才来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再审法院对本案归纳了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单位继续工作的用工关系性质;

    2.用人单位应否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

    3.用人单位对未能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申请仲裁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法定时效。

    第一,法律有“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因此,国家将构成劳务关系的对象明确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也就是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排除在劳务关系以外。

    法律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应以劳动者的年龄作为唯一考量标准,而应以劳动者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准。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但应该结合其上位法即《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处理。也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已经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基于以上三点理由,甘肃高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单位继续工作的,依然是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除了以灵活就业形式挂靠于人才市场的以外,劳动者个人均无权开立账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社会保险账户必须由用人单位开立集体户。

    第三,鉴于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部门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现状确已不可逆转,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给其办理养老保险,导致他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故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这里我就不再叙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找判决书看一下。

    第四,法院认为双方保持了这么多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足以充分信赖单位可以为自己办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无法确定该待遇会落空而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他离职时开始算,这样就不存在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问题。

    这个案子非常新,就是二三年的案子,再审法院的观点与我之前文章提到的很多案子法院的观点都不一样。这就充分说明对于退休后继续用工的用工关系性质,劳动者大有申诉的余地

    之前留言里有个读者问我,她是一名在单位工作了很多年的老员工,而且在一个领导岗位上,可是一到退休年龄,单位又是降她的职,又是大幅降低她的薪水,理由就是她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想要继续工作就得接受单位的这些安排。对于她提的这个问题,我也很迷茫,我想帮助给她出出主意,可是很多案例也明确了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再用劳动者就按劳务关系来,单位似乎可以重新决定劳动条件。但是现在很多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却并不影响继续工作履职,本人也有很强的继续工作的意愿,如果遭受到了如此待遇,似乎又非常的不公。

    对此,能给出的唯一建议就是在自己当地找好律师,充分了解当地的相关案件判决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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