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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海森 红芬建工新视界2024年07月07日 07:47山东
最高院司法观点
01
结算中的过程资料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39号民事裁定书 |
裁判要旨:结算中的过程资料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需要审查是否能体现双方结算的意思表示。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双方已经结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认定工程款,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鉴定。
02
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应如何认定实际工程量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291号民事裁定书
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有证据佐证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进行施工,亦有相关证据证明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而确定工程价款的数额。
03
当事人约定场地“暂定尺寸”开工进场后未明确提出异议,是否可推定为默示方式认可场地尺寸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50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场地尺寸为“暂定”,即双方均应预见到案涉场地数据并未最终确认。从合同公平角度考虑,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应场地等事项的要求,各方均有权提出相应调整。从实际履行情况考虑,场地最终按照发包方调整后的尺寸实际履行。因此暂行尺寸不能作为最终确认约定尺寸的依据。
04
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备案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3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在泰地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之前,泰地公司已与鲁园公司签订标前合同,鲁园公司也已进场施工并完成了过半工程量,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系标前合同,且泰地公司、鲁园公司所签订的标前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工程价款、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方面均存在实质差异。原审据此认定中标合同虽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但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缺乏依据。
0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计价标准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定额规范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综4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计价标准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亦无法确定的,应根据原合同法和民法典关于合同内容补充的规定进行确定。铁路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可参照铁路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06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让利条款可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94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先定后招”情形的,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让利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让利条款属于结算条款的,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07
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37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在根据已完工程量及固定总价的计算方式可以得出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不应再予同意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
08
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发票持有人应该提供支付款项的支票存根、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用以对付款事实加以证明。
09
当事人是否以财政评审中心未出具审核结论为由拒绝结算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5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一般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其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未最终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10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应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了结案协议,一方反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活可撤销情形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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