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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典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伊犁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乌某的车辆为购买时间较短的新车,且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表明案涉车辆贬值19,624元。乌某的车辆已被维修,但车辆发生事故受损与车辆贬值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车辆受损程度、车辆使用年限,根据车辆贬值损失评估和车辆自身折旧贬值等因素,酌定由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承担涉案车辆贬值损失的70%并无不当。
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乌某、周某、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新车在购买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车主有权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案件索引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215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2185号(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9日)裁判要旨
本案再审审查重点是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否向乌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伊犁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乌某的车辆为购买时间较短的新车,且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表明案涉车辆贬值19,624元。乌某的车辆已被维修,但车辆发生事故受损与车辆贬值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车辆受损程度、车辆使用年限,根据车辆贬值损失评估和车辆自身折旧贬值等因素,酌定由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承担涉案车辆贬值损失的70%并无不当。裁判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4)新民申21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再审申请人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某、周某、吴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01民终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承保的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已作修复,并承担了所有维修费用。案涉车辆受损未涉及车辆关键部位,维修后并无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也是对车辆的维修部位及维修后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才取走了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不应该支持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贬值损失。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显失公正,依法申请再审本案。乌某辩称,不同意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请求,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经调查认定周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案涉车辆于2021年5月11日购买,购买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车辆贬值损失为19,624元,原审判决按鉴定结果支持部分折旧损失并无不当。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重点是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否向乌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周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伊犁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乌某的车辆为购买时间较短的新车,且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表明案涉车辆贬值19,624元。乌某的车辆已被维修,但车辆发生事故受损与车辆贬值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车辆受损程度、车辆使用年限,根据车辆贬值损失评估和车辆自身折旧贬值等因素,酌定由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承担涉案车辆贬值损失的70%并无不当。综上,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伊犁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延伸阅读
1、关联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纪要
……2、《道交解释》第十五条列明了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但对于车辆的贬值损失没有涉及,对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对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按前述最高法院解释精神处理,例如对造成车辆可修复性外观损坏、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当事人主张贬值损失并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从严掌握,避免贬值鉴定程序启动的任意性。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足以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在贬值损失赔偿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过重,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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