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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建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资金安排】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款拨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总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包给非法单位的工资支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按时拨付工程款的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案例解读
【案情关系简图】案号:(2024)鄂08民终500号
【法院观点】
一、各主体法律关系
四顶某某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之间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四顶某某公司为建设单位,某某建筑公司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某某建筑公司与王某华之间应为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主要理由是: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挂靠人,挂靠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就已经参与,一般是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就本案而言,王某华并非某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但其代表某某建筑公司参与了与四顶某某公司的缔约磋商活动,并且王某华个人对工程分包、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等具有绝对的支配权,符合挂靠行为的特征。
二、农民工权利主张1.请求包工头基于劳务合同承担给付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请求违法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4.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承担因违约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过错责任。上述请求权均基于不同法律规范而产生,且存在承担终局责任的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包工头,故各请求权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因此,赵某甲有权从诉讼经济考虑,只选择向总承包人某某建筑公司、王某华及建设单位某某某乙公司主张权利,至于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如何向合同相对方或终局责任人依法追偿,不必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均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以分包单位承担责任为前提,原告未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赵某乙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
三、建设单位责任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本案中,某某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某某某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某某某乙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尚在进行仲裁,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某某某乙公司是否欠付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故某某建筑公司上诉要求某某某乙公司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虽然该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并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但四顶某某公司系与某某建筑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四顶某某公司主观上有将案涉工程违反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情形,故也不能依据该规定认定四顶某某公司应当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义务。
参考资料:
1.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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