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侄子侄女不属于近亲属,无权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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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丽、王某甲因与陈某社、王某落、田某涛、济宁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门窗经销厂、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侄子侄女不属于近亲属,无权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案件索引
二审: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9民终91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9532号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的主体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人不享有上述权利。近亲属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本案中,王某甲及王某、王某丽为受害人王某明的侄子侄女,不属于王某明的近亲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申请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参照适用关于遗产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申请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3)鲁民申95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丽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社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某某装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某某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门窗经销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再审申请人王某、王某丽、王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社、王某落、田某涛、济宁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济宁某某省级旅游度假区某某门窗经销厂、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9民终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王某丽、王某甲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划分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的身份问题,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首先,死亡赔偿金的属性决定了请求权主体范围应为家庭成员,死亡赔偿金的物质财产属性决定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二审中申请人提交证据用于佐证与死者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申请人对老人不管是精神上还是生活上尽到了作为家庭成员甚至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老人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也由申请人操办。二审法院未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也未考虑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类特殊家庭,而是简单的从表面现象认定申请人与死者之间未形成抚养或赡养关系。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过录音文件作为证据,里面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身份的自认,二审法院未考虑该份证据的效力问题。其次,申请人虽然不是死者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已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位继承人。最后,二审判决未考虑到该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未体现也未做到情、理、法相统一。综上,申请再审。
济宁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的主体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人不享有上述权利。近亲属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本案中,王某甲及王某、王某丽为受害人王某明的侄子侄女,不属于王某明的近亲属,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申请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参照适用关于遗产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申请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某、王某丽、王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王某丽、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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