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观点: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和上诉时主张不同的事实,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法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来源

律法新

(2015)民四终字第11号

裁判要旨

北京佳程提起本案诉讼时称,是应香港佳程的请求借款给香港佳程,香港佳程是债务人,但并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本院提起上诉时,又主张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力应案外人睿富基金的“力劝”将讼争款项借出供该基金“做账”并将由睿富基金在境外返还。从其该上诉主张来看,其认为本案债权人是田力,债务人是睿富基金。由于香港佳程与案外人睿富基金是各自独立的法人,田力个人与北京佳程也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北京佳程的上诉主张与其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如果北京佳程认为本案的债务人另有其人,则该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张债权而应向案外人直接主张,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一、关于北京佳程所主张的款项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并应及时提供证据。北京佳程与香港佳程之间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借款合同,因此北京程佳需要证明其与香港程佳之间以其他方式确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北京佳程向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划款的凭证本身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为企业间的划款行为可能存在多种目的,也可以有多种解释。香港佳程、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仲量联行都举证证明,北京佳程划入的款项是香港佳程所有的佳程大厦的租金等物业收入。对此,北京佳程予以否认,但其在上诉理由中又特别强调田力与睿富基金、汇丰信托之间的协议将本不属于股权转让范围的物业租金列入了转让范围,对方承诺返还,田力还就此事与睿富基金的董事进行了商榷,这就形成了自我矛盾的两种观点。北京佳程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因此其主张本案所涉款项为借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北京佳程提起本案诉讼时,主张香港佳程为其债务人,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和仲量联行为款项的实际接收人,故请求由香港佳程和香港佳程北京代表处承担还款义务,仲量联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北京佳程有义务提供事实依据证明借款的法律事实存在,也有责任说明其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北京佳程提起本案诉讼时称,是应香港佳程的请求借款给香港佳程,香港佳程是债务人,但并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本院提起上诉时,又主张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力应案外人睿富基金的“力劝”将讼争款项借出供该基金“做账”并将由睿富基金在境外返还。从其该上诉主张来看,其认为本案债权人是田力,债务人是睿富基金。由于香港佳程与案外人睿富基金是各自独立的法人,田力个人与北京佳程也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故北京佳程的上诉主张与其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如果北京佳程认为本案的债务人另有其人,则该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张债权而应向案外人直接主张,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其在本案中基于北京佳程为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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